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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南投縣心理衛生協進會急難救助申請辦法

  • 發佈日期:2010-04-01
  • 照片說明文字(一) 救助對象:
    1.本會入會滿半年的會員、家屬及復健中心學員,領有精神疾病
    殘障手冊者
    2.本會會員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3.本會會員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4.本會會員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依據醫療單據或明細表所記載之醫療費用,其救助金額最高伍仟元。
    2.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身體遭遇嚴重傷害,二個月以上無法工作致生活發生困難
    者,救助金額最高五仟元。
    3.會員死亡其家屬無力殮葬者,救助金額伍仟元。
    4.其他發生意外變故致生活困難者,視其情形救助金額最高伍仟元。
    (三)應附文件及申請程序:
    1.應附文件:
    A.本會急難救助申請表。
    B.醫療院所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及其相關收據影本。
    C.戶口名簿影本。
    D.其他相關資料。
    2.申請程序:向本會提出急難救助申請→填寫表格→由本會審核辦理。
    (四)申請時限:急難救助金受理時效,以急難事故發生日期三個月內為限,每年
    限申請乙次。
    (五)民眾申請急難救助案件,如係因車禍傷亡,應檢附有否民事賠償或和解之證明文件,若尚在調解階段,則需俟和解終了,始可受理申請。
    (六)本辦法經98年7月29日第十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擬訂草案,99年6月15日第十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正式通過後實施之。

  • 相關附件:
  • *急難救助申請辦法.doc
  • *急難救助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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