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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本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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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南投縣心理衛生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南投縣心理衛生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    本會以促進民眾心理衛生,預防精神疾病發生,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完善之治療與復健,使康復者回歸社區。增強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的關懷與接納,輔導其職能訓練,創造就業機會,並以爭取其應有之權力與福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    本會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有關精神及心理衛生的各種知識,並提供有關的諮詢服務。
    二、輔導精神疾病患者職能訓練與就業機會。
    三、協助精神疾病患者適應家庭與社會生活
    四、喚起社會人士對精神疾病患者的認識、關心、接納與支持。
    五、促進精神疾病患者權益與福利之立法日趨完善。
    六、辦理精神病患社區復健業務,如社區庇護性工作場、社區復健中心、康復之家等。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居住南投縣行政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經會員一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得聘之。
    四、贊助會員:居住南投縣之外,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理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通過,並繳交會費,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    會員下列之ㄧ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除名者。
    第 十 條  :    會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會員一年以上無故不繳納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自動停權。三年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名單得報經理事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享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享有發言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會員入會滿一年,始得參選理、監事。
    四、參選理事、監事之會員,須具精神疾病患者之家屬身分或具醫護、社工專業者。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定訂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兩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暨執行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之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用。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三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開,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ㄧ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
    第二十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出席,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 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之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無故缺席連續二次,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三OO元,入會時將一次繳納。
    團體會員:新台幣一、OOO元,入會時將一次繳納。
    贊助會員:新台幣三OO元,入會時將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六OO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三、OOO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六OO元。
    榮譽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三、專業費。
    四、會員及各地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關機關核備後,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確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報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以80319日投府社行字第36929號函准予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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