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以服務學員為目的,給與適宜的職能訓練,為復健期精障者提撥一部分健保所得及一般性捐款做為復健基金使用,增加學員各種福利措施,俾有助益復健工作之推行。
貳、服務對象
草鞋墩社區復健中心收案學員。
參、管理辦法
(一)草鞋墩社區復健中心學員每月工作復健所得全額給予。
(二)復健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應由兩位學員代表參加。管理委員會設委員共5人,包括中心負責人兼任召集人、中心會計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為職能治療師,每月定期審核基金收支情形。
(三)復健基金應有獨立帳戶存儲或分別管理。
(四)復健基金每月結帳乙次,並設帳冊列存。
肆、基金來源
〈一〉 學員工作復健所得
〈二〉 每月健保所得提撥8﹪列為復健基金。
〈三〉 自願納入之一般性捐款。
〈四〉 學員參加全國、縣市復健活動之團體福利金。
〈五〉 義賣品扣除成本之所得。
伍、基金用途
〈一〉 學員當月工作獎勵金。
〈二〉 學員參加戶外活動或參與社區服務時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 學員聚餐、慶生會費用。
〈四〉 午餐補助費
〈五〉 年節獎金。
〈六〉 全勤獎金。
陸、備註
本要點依98年第一次復健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